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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5•15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三】“十四五”时期投资者保护三方谈:让无视市场纪律者付出高昂代价 1.8亿投资者立体保护就位

日期:2021-05-13 浏览:4404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伴随着该表述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投资者保护工作蓝图已愈发清晰。

两会期间,就投资者保护话题,多位首席经济学家、上市公司高管、公募基金负责人以及监管部门人士(其中4位是本次两会的代表委员)一致认为,应让无视资本市场纪律和规则者付出高昂代价,对1.8亿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就位。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对于持续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监管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如先行赔付、责令回购等被实践证明是很有效的制度。

“资本市场改革的宗旨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表示,资本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同时,更加强化信披规范,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此外,“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新增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逐步设立多家金融法院,有助于净化市场秩序、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中南集团董事局主席陈锦石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更多发展资源,也就更有条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保护,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首席经济学家: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多位专家认为,保护投资者需要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融资者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关系。

开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赵伟表示,新证券法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理念,体现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和监管等各个方面。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源头活水’。”赵伟表示,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与完善,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更多类型的资金有效流入资本市场、合理配置,构筑投融资良性生态;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财富管理功能,进一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助力扩大内需,实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等。

“要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要统筹兼顾好投资者和融资者关系。”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融资者要想使企业高速发展、做优做强,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获得资金;投资者将多余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期望获得超额收益。因此,资本市场在保障企业能顺利实现融资的同时,还要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册制改革是对投资者、融资者关系的平衡。”陈雳表示,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障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当下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科技、创新、制度等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过去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资金规模和获取信息的速度方面。现在大量上市公司都是科技型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就需要理解公司科技研发团队,研发能力,企业产品的科技等级,企业研究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及其在行业中的推广力度等。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这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认知障碍。

“如何推进咨询研究的普及工作,让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对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的认知理解上取得大致平等,是比较重要的。”杨成长认为。

监管机构:构建投资者立体保护格局

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各地证监局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构建投资者立体保护格局。天津证监局、吉林证监局和贵州证监局在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三地证监局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色。

天津证监局凝聚各方合力,持续优化“1个投保领导小组+2家投教基地+4家行业协会+N家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大投保格局。同时,持续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了“横向有联动、纵向有贯通、源头有治理、平稳有保障”的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

吉林证监局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三方合作备忘录,协同吉林省高院健全辖区证券期货特邀调解机制,指导调解组织优化调解流程,去年成功调解73名投资者诉辖区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金额430余万元。

贵州证监局通过联动共享,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如主动走进地方金融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就新证券法修订实施、加强监管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化解贵州资本市场领域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首次联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贵州省私募基金监管联席会议,首开信息共享先河,建立了长效协作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三地证监局还十分注重与媒体合作践行投资者保护。在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上,三地证监局参与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痛点等的交流研讨,并就如何进一步扎实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进行分享。

此外,为保护新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实效,吉林证监局特色宣教发动市场主体学、拓宽载体引领社会公众学、云端科技组织广大投资者学,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敬法的强大声势。贵州证监局推出的课程,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向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面对不同群体,天津证监局寻突破,使投资者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初步实现: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中小学金融知识素质教育、纳入高校学分课程、纳入老年大学课程体系。

一些违法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开展投保工作过程中,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吉林证监局多维度发力,聚焦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等,加强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联动,从严从快办理,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执法宣传,推动构建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新格局;贵州证监局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市场风险得到提前防范和妥善处置。

法律界人士:“行民刑”立体追责体系已形成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总结去年工作时表示,严惩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在最高法举办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去年,最高检会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去年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发布了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信号,包括市场熟知的“黑嘴”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等。

从实践中来看,近年来,在证券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案件类型、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都在不断拓宽。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作出二审判决。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2020年年底,我国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宣判。2019年,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

“近两年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围绕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理机构专门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特点。”吕红兵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提到:“接下来在最高法的规则指导下,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领域的纠纷处理预计会陆续有所突破,法治将在资本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随着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落地及其配套制度落地,投资者保护的法治基础不断夯实。

“在落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中,新增的投资者维权途径——代表人诉讼制度系重大突破。”吕红兵表示,该制度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将尽可能多的权益受损投资者纳入诉讼轨道之中。尤其是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充分发挥投保机构专业能力,并在举证等方面帮助中小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

(内容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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